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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挣”虚拟货币得走正规“路径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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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05月10日 13:01 人民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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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平台漏洞虚增76万元“骏币”构成诈骗获刑10年半——
案情回放
王某原是北京某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。他偶然从客户处得知,用户可以通过一种方式骗取该公司网站上的“骏币”,便登录网站试验,果然有效。
王某马上提出辞职,并在自家书房内用电脑采用上述手段在短短5分钟内虚增出76万元“骏币”,之后又通过该公司代理商张某将这笔“骏币”全部用于购买网游点卡,在此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将所得点卡销赃变现。
公司在核对账目时发现了这笔巨额亏空,立即报案。后王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,10天后张某也被抓获。
2006年12月5日,海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、张某提起公诉。今年3月15日,海淀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1年,罚金3万元;以销售赃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罚金2万元。
检察官认为,王某在其使用的账号内虚增出76万元“骏币”,这一行为本身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财产损失,也未使王某自己实际控制76万元或者等值商品,而当张某使用这笔“骏币”从该公司的网站上骗购并占有了价值76万元的网络游戏点卡之后,诈骗犯罪才最终完成。
可见,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。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,同样要予以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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